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位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政府面向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为了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政[2012]342号)、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2015、2016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14、2015、2016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延期毕业研究生和在职定向委培的研究生)。 二、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统一安排,我校获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总数为62人,其中博士生4人,硕士生58人。本年度,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将采取学院推荐名单,学校差额投票表决确定人选的方式进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获奖研究生推荐名额见附件2。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申请条件 在校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者; (2)违反《长江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中关于学业及学术道德的规定,出现各种学术不端行为者; (3)申报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者; 四、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学院、监察处、计财处、学生资助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负责研究生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全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发动、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回复申诉、报送材料等工作。 五、评审程序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终审核定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 研究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2份,纸质版正反打印,加盖公章)。 (2)科研论文及专著原件(评审后退还),科研论文全文及期刊封面目录、专著的封面目录封底及内容摘要复印件各1份。 (3)加盖研究生培养办印章的成绩单复印件1份。 (4)荣誉证书原件(评审后退还),荣誉证书复印件各1份。 (5)参加重大社会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原件(评审后退还)。 (6)其它相关支撑材料。 2.学院初评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学院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学生组织专题答辩。申请人主要围绕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社会实践、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陈述。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评议并投票确定初选名单。初选名单要通过院网、宣传栏等方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时将相关资料汇总(附件3-7)并上报研究生院。 3.学校评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各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投票表决确定最终获奖人选。人选名单通过校网、广播、宣传栏等媒体平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申诉处理(公示期内) 如果对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初选人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并予以妥善解决。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5.表彰奖励 公示结束后,学校将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待审批后,学校将按规定标准将奖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六、时间安排 时间 | 事项 | 工作内容 | 负责部门 | 2017年10月13-14日 | 评审准备 | 研究生院下达评审工作通知 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 学院制定实施细则 | 研究生院 各培养学院 | 2017年10月15-18日 | 个人申请 | 宣传发动 学生申报 | 申报研究生 各培养学院 | 2017年10月19-24日 | 学院初评 | 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材料 评审答辩 确定推荐名单 初评结果公示五日 处理学生申诉 报送初评结果以及相关材料 | 各培养学院 | 2017年10月25-29日 | 学校评审 |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复审 确定最终获奖人选 最终评结果公示五日 接受并裁决学生申诉意见 | 校评审领导小组 研究生院 |
七、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按照相关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发放等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2、各学院要认真组织评审工作,要严格评审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评选质量。一是要坚持综合评审的原则,要综合考虑学生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社会实践、道德品质等方面的因素,不得顾此失彼;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 3、各学院要通过各种途径正确引导学生进一步明确奖励导向,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要广泛宣传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典型实例,激发广大读研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要积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4、对各学院研究生提交的参评材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核。参评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必须是申请人读研期间取得的。参评的科研论文必须是正式发表的,且长江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各类奖学金的申请资格。通过虚报申请材料骗取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查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发放的荣誉证书及奖金。同时学校将按《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各学院务必于2017年10月24日前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表格(附件3-7)和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纸质版加盖公章)。武汉校区各学院与焦老师联系,荆州校区各学院与张老师联系。 6.、附表2中的分配名额为推荐名额,非实际获奖名额。实际获奖人员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投票产生。 7、本《通知》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焦老师(武汉校区) 电话:027-69111075 邮箱:404787039@qq.com 附件: 1.《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2.《2017年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分配表》 3.《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2017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汇总表》 5.《2017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汇总表》 6.《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者科研成果汇总表》 7.《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者获奖情况汇总表》 研究生院 2017年10月13日 |